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第五十九条有效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使用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二)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的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三)在没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快直行横过;(四)不得翻越道路隔离设施。手推车通行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