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横过机动车道时,应该下车推行,并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二)在设有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通过;(三)在没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尽快直行通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