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在本市注册的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五年以上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并予以表彰。营运车辆驾驶人五年以上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所在企业应当予以适当奖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