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共享营运车辆与驾驶人及其交通安全违法、事故责任承担情况等信息。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单位营运车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情况与其营运资质挂钩制度,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暂扣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