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车辆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违法行为人未接受处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等业务,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完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