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违法行为人未接受处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等业务,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完毕。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