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以及非本市注册登记但是上路行驶需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道路通行证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标识。禁止破坏或者擅自拆除机动车安装的电子标识。

其他车辆的所有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安装电子标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配发、安装汽车电子标识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