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协调。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主动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