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要时,市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其所属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以及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