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剑江河流域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林地和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