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剑江河流域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林地和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