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剑江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剑江河流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执行河湖岸线保护管理要求,推进剑江河流域绿色发展。鼓励依托剑江河流域特有的资源,在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保护流域生态环境需要的前提下,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旅游业等产业。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