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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有效

剑江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剑江河流域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剑江河流域保护治理。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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