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因污染剑江河流域环境、破坏剑江河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剑江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对污染剑江河流域环境、破坏剑江河流域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