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剑江河流域依法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分级分段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域岸线管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落实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责任;对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剑江河流域依法实行林长制。各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剑江河流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依法保护剑江河流域森林资源,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组织落实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提升剑江河流域森林生态系统功能。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