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剑江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对下列水体、区域依法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一)主要河流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
(二)重要的水库、湿地、城镇饮用水备用水源;
(三)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水体;
(四)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在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