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剑江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

(三)从事旅游、垂钓、捕捞、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