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及特殊水体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剑江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三)从事旅游、垂钓、捕捞、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