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剑江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剑江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流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流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剑江河流域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