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剑江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在严重污染水体清单内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四)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炸鱼、电鱼、毒鱼,使用非法渔具捕鱼;

(六)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七)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

(八)其他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