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及特殊水体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剑江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在严重污染水体清单内的建设项目;(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三)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四)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五)炸鱼、电鱼、毒鱼,使用非法渔具捕鱼;(六)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七)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八)其他破坏水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