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及特殊水体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剑江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界碑、界桩及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