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及特殊水体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剑江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流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剑江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流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证水质水量符合规定标准。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