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剑江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流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剑江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流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证水质水量符合规定标准。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