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及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剑江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剑江河干流和支流的漂浮物、垃圾、有害藻类等及时组织清理和无害化处理;对干流、支流沿岸城镇、农村生活垃圾实行收集、转运、处理。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