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及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剑江河流域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不得排放不达标的废水和倾倒矿渣等废弃物。在剑江河流域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修复。治理修复责任人灭失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治理修复。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