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剑江河流域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不得排放不达标的废水和倾倒矿渣等废弃物。

在剑江河流域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修复。治理修复责任人灭失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治理修复。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