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开凿新井。剑江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原有抗旱应急自备水井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引导其他原有自备水井逐步封闭。

生产经营项目应当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和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