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及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剑江河流域严格依法执行排污许可制度。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剑江河干流和支流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