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及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剑江河流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