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及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剑江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