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及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剑江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农业科技产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农业全面绿色发展。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