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及水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剑江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覆盖,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林地、湿地用途。因国家和省、州重点工程及民生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林地、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