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剑江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覆盖,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林地、湿地用途。

因国家和省、州重点工程及民生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林地、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