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及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涉及的其他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三)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四)采砂;(五)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