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涉及的其他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三)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四)采砂;

(五)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