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剑江河流域,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剑江河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

剑江河干流是指剑江河自发源地斗篷山南麓贵定轿顶坡到都匀下甲鸟河段。

剑江河主要支流是指流域内集水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二级支流。一级支流为黄河(谷江河)、边江河、杨柳街河、摆楠河、木表河、邦水河、柳档河、洛邦河、隔妹河、菜地河(岔河)、羊安河、新坪河、王司河、桃花河、菜园河;二级支流为富溪河、洗马滩河、牛场河、多杰河。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