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倾倒垃圾、渣土;

(三)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四)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护岸、水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防汛、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五)设置拦河渔具;

(六)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