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及治理第十七条有效剑江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在适当位置设置公告牌并加强河道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界牌、公告牌和河湖长制公示牌。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