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及治理第十六条有效剑江河干流及支流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