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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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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及治理

第十五条

有效

剑江河干流和支流的河道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不得破坏河堤、岸线,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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