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及治理第十五条有效剑江河干流和支流的河道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不得破坏河堤、岸线,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