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及治理第十四条有效剑江河干流和主要支流实行生态流量保障制度。剑江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剑江河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保障河流水生态需求。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