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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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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及治理

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剑江河流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等指标体系,加强水资源实时监控管理系统建设,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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