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及治理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剑江河流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等指标体系,加强水资源实时监控管理系统建设,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