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剑江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剑江河流域环境、破坏剑江河流域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保护剑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作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