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展评价考核。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