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展评价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