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社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存储、披露等组织对已经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作出变更的,应当及时共享变更后的公共信用信息。失信信息因公示期限届满、已完成信用修复或者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等原因停止公示的,采集、使用该信息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组织、信用服务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平台上撤除该失信信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