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可在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后申请信用修复。受理信用修复申请的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修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