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可在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后申请信用修复。受理信用修复申请的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修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