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社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存储、披露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组织应当采取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等措施,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查询非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信用主体的授权并约定用途。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