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责任追究机制,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其表彰、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守信信息的,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