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四十条有效法人、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记录该组织严重失信行为时,应当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对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作出惩戒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