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组织在记录信用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不履行约定义务、不践行承诺的信息时,应当依据下列文书:(一)生效的司法文书、仲裁文书;(二)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