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组织对守信激励对象,在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守信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压缩审批时限等便利;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四)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时,予以减免投标保证金;
(五)在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六)在信用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宣传推介;
(七)其他激励措施。
鼓励对守信激励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