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经营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组织按照职责权限,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作出行业信用评价。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