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经营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组织按照职责权限,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作出行业信用评价。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