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记录、采集、归集、存储、披露社会信用信息,应当履行下列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二)建立社会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查询权限和程序;

(三)确保数据保存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系统安全要求,保障数据和信息安全;

(四)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