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采集非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依法进行,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