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采集非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依法进行,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