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九条有效喀什古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